一、患方陈述
黄某燕,女,生于年9月9日。年10月18日,黄某燕因“女性盆腔炎”前往x医院住院治疗。年10月30日,x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者黄某燕于年10月30日死亡。
x医院作为一家专业的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尽到看管和照顾义务,致使黄某燕中毒;而且在对黄某燕的抢救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被告x医院答辩意见
1、x医院根据患者病情,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及常规,并无过错。患者以“下腹痛2+周,加重1周”为主诉入院,结合入院当时的专科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西医主要诊断患者为:女性盆腔炎性疾病,其他特指的,治疗上主要予抗感染、对症处理,符合诊疗常规、规范。
2、患者入院时没有任何精神障碍表现,更没有自杀倾向,原告要求x医院对其“过量服用药物”行为作出预见并进行预防,没有法律依据及医学依据。患者虽陈述有“抑郁症”病史多年,但此前已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已有成熟的治疗方案并且有坚持服药治疗。
入院时神清、精神可、无任何精神障碍表现。在此情况下,x医院医生不可能预见到其会“过量服用药物”,更谈不上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对于患者这种症状已经得到控制的“抑郁症”病人,由于其治疗方案已经稳定。
所以专科医生常规上都是一次开具较长时间的治疗药物,也就是患者随身携带有较大量的治疗药物是常态。在患者未表现出自杀倾向的情况下,要对“过量服用”这一隐蔽行为进行预防,不要说医护人员做不到,就算是患者家属也难以做到。
3、患者自诉存在“过量服用药物行为”后,x医院已依诊疗常规、规范进行了救治。患者“过量服用药物行为”很隐蔽,在其未表现症状、不主动告知的情况下,医护人员无法察觉该行为并进行治疗。
患者年10月21日12:45告知其自行服用过量“富马酸喹硫平片”,具体数量不详。x医院马上予催吐、洗胃、补钾、静脉补液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规范,同医院,但家属因个人原因拒绝转院。
4、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行为所导致,与x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由于过量服用药物来源于患者自诉,其是否确有过量服用“富马酸喹硫平片”、过量多少,无法查证,但基于这一危险因素,医方只能相信患者的自诉,并进行对症治疗,其如果确因“急性药物中毒”死亡,也完全由其自身行为所致,与x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5、客观的死亡原因是医疗损害案件中判断因果关系的基础,临床死亡原因诊断与客观死亡原因之间可能并不一致,本案患者死亡后,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
三、鉴定意见
年8月29日意见为: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黄某燕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被鉴定人在住院诊疗期间口服自备药品管理不规范、对被鉴定人中毒严重程度预判不足,未能及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在抢救治疗过程中输液量不足及没有利尿、未采取透析的过错。
鉴于被鉴定人自行服用‘富马酸喹硫平片’,中毒后家属拒绝转院进一步治疗。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40%)。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黄某燕是抑郁症患者,有不间断服药的情况,x医院在黄某燕入院时已知悉,应结合其病史及服药情况,对其所服药品进行详细询问、准确登记、查验,完善自备药物的正确管理措施,以保证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质量。
但x医院在明知黄某燕由不间断服用自带药品的情况下,未对其自备药物进行正确管理,导致黄某燕在住院期间自行服用了过量的“富马酸喹硫平片”;在黄某燕服用药物后无法确定服用量,药物中毒洗胃后未及时进行抽血对相关药物检验,在黄某燕中毒后次日才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医院对其中毒严重程度预判不足;
在对黄某燕的抢救过程中存在输液量不足、没有利尿、未采取透析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抢救效果。x医院未尽到上述谨慎诊疗义务,较大程度上增加了损害后果发生的风险,与黄某燕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x医院在对黄某燕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x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向原告支付.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