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关于征地补偿款标准及统一年值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山西孝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全市转型发展大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60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更新调整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晋政办发〔〕60号文件公布的孝义市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我市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乡镇、街道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为使同一区城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市确定统一的调整福度,即: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三)本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征收林地、园地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果树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支付。

  (四)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五)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倍数的上限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六)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按照调整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省已规定的倍数测算。

  按照公布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二、做好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安置途径,做好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本标准自年6月4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相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次公布的为准)

  附件:孝义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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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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