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6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吕政发〔〕14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吕政发〔〕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协调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申请对象及审批程序
(一)对象范围:具有我市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包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收入总和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代理人应将其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全市现有在册五保供养对象直接转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不再另行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市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困人员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随机抽查核实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由乡镇(街道)负责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由所在乡镇(街道)送达申请人。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等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核准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至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结束。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5.动态管理。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四、救助供养制度
(一)救助供养事项
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二是提供疾病治疗。市民政局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年度最高限额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救助资金予以解决。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三是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死亡丧葬费按照死亡当年我市的一年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集中供养对象按照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分散供养对象按照分散供养标准执行。丧葬费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将不予办理。
四是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也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的闲置公共用房给予安置。乡镇(街道)、村(居)委应当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住房适时维修,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住房安全。
五是给予教育救助。特困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纳入“两免一补”,享受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特困人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
(二)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从年1月1日起我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元,城镇“三无”人员为每人每年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元,今后将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时调整。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执行。市民政局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有关标准,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能够全部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上认定方式,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个标准档次。一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一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人员可以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发放全额护理补贴。我市的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个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倍(60元)、2倍(元)、3倍(元);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个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元),25%(元),50%(元)。
照料护理费用于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用于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可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主要用于特殊照护和住院期间的护理等支出,原则上不得用于生活费开支。分散供养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本人,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付协议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规范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护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也可利用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农村日间照料或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社工队伍为特困人员提供义务帮扶与照料服务。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可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四)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以政府投入为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条件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集体资产、个人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供养服务机构设置和管理应当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相关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配备完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设施设备,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
供养服务机构应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并按照供养人数以不低于1∶6的比例聘用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不足的,应设置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工作者。民政、财政部门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供养服务机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可按照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护理人员基本薪酬待遇的通知》(晋民发〔〕40号)要求,聘用护理人员并保障其基本薪酬待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市财政局要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工作。教育、卫计、房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制度衔接。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同时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三项政策中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就高享受一种保障。
(三)强化资金保障。要把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市财政要做好兜底保障的资金安排。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市财政局要将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的设备。要将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费用按实际入住集中供养人数每人每年元标准列入预算安排,今后随救助供养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运营管理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在分配中央下达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各级彩票公益金时,要加大对供养服务机构支持力度,确保投入占比稳步提高。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给对象本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由供养机构统一管理,专门用于特困人员生活费用支出,支出明细按月定期向集中供养对象公布和公示,禁止供养服务机构挤占挪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将救助供养金用于日常管理。
(四)加强监督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加强专项督查,强化绩效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对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各种会议、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相关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政策,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切实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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